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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“八严禁”

日期:2014-02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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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,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。
二、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。
三、严禁参加非法组织。
四、严禁组织、策划、怂恿、支持、参加非法活动。
五、严禁制造、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。
六、严禁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、做选择、搞变通。
七、严禁违反程序、不讲规矩,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。
八、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、说假话。
凡违反上述规定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,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